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职工获赔伤害险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
小史在一机械设备厂从事钳工工种,2023年10月,在操作机床时,不慎将左手轧伤,在获赔人身意外商业险1.9万余元后,小史又申请工伤保险赔付,机械厂表示将会协助小史申请工伤赔偿,但应将其中的1.9万元的作为工伤保险已赔付的款项扣留为厂所有,小史表示不服,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小史陈述,人身的损害不同于物的损害,保险标的是生命与健康,不可以用金钱衡量,因而可以同时获得赔付;机械厂认为,之所以为职工投保商业意外险,就是为了发生意外时能够弥补损失,转移用工风险,降低成本,否则与单位投保目的相悖,不利于单位发展。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两者从内容、性质、责任主体承担上均有显著的区别,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购买标准则是依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缴费相对较统一,发生工伤事故后,从国家管理的社会基金中支付赔偿金;而意外伤害险则是企业自主行为,出于分担用工风险或降低成本的目的为职工购买,投保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赔偿金额不一,均根据保险合同而定,最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到位。
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当为的强制性要求,即便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也不能免除。企业购买了商业保险是自身经营行为,但却不能替代作为社会强制保障制度工伤保险。综上,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职工可以同时申请两个险种的赔付,且单位不得从中抵扣,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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