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萧山人陈大姐在2005年到一家纺织公司上班。2011年1月起,公司为陈大姐缴纳了社保。2017年夏天,陈大姐向公司提出要求为自己补缴2005年至2011年间的社保。
陈大姐的请求被公司拒绝了,理由是2005年陈大姐入职时签订过一份《承诺书》,大致意思是陈大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由此导致的无法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等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陈大姐表示,《承诺书》上的名字确实是自己签的,但这份《承诺书》是当时公司要求签的。于是,陈大姐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那么,陈大姐能否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呢?
律师说法:
浙江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波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其中前三项由职工与企业共同缴纳保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仅由企业缴纳保费。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报社保登记。因此,陈大姐的《承诺书》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陈大姐补缴社保诉请的仲裁时效是否已过。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 ,公司为陈大姐第一次缴纳社保之日或陈大姐出具《承诺书》之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以此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不论从哪个时间节点来看,诉讼时效均已超过一年。但仲裁时效的抗辩需由公司方主动提出,法院、劳动仲裁委不得主动适用,陈大姐败诉的可能性更高。如果劳动仲裁委裁定公司应为陈大姐补缴社保,其个人缴纳部分还应由其自行缴纳。同时,如果陈大姐在2005年至2011年间有收到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保补贴,该补贴要返还给企业。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及时缴纳社保,看似节约了用工成本,但实质上隐藏着诸多用工风险——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原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公司保险待遇就会转移至企业自行承担;有些职工主动要求放弃缴纳社保,一旦企业处理不当,职工可能向企业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企业因未为其缴纳社保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高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也应将眼光放长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是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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