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案号:(2020)皖01行终591号
案情简介
1980年4月,李四入职矿业公司工作。
1989年2月,李四将工籍转让给张三,张三以李四名义在矿业公司上班至退休。期间,张三用李四之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并用李四之名办理了社会保险。
2010年10月,矿业公司为张三以李四之名办理了退休手续,张三以李四之名领取养老金至2015年7月。
2015年,李四向派出所报案称其户口被人顶替,要求查处。
2015年6月,李四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将养老金存折挂失并补办新存折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至2016年7月8日,之后养老金被停发。
经仲裁裁决确认,张三与矿业公司自1989年2月4日至2010年10月2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张三诉求:要求社保局将“李四”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变更为“张三”,并发放相应退休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应以自己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案中,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及仲裁裁决文书确认,张三自1989年2月起冒用李四的名义在矿业公司上班,并用李四的姓名及身份号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在张三名下,并无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记录,即张三与社保局并无社保缴纳的权益关系,故社保局无权将李四名下的养老保险权益直接划转给张三。
另外,因张三不具备矿业公司职工的工籍,其不享有1998年1月之前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而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且张三出生于1967年2月,53周岁,目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其本人年龄均不满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故其要求社保局将“李四”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变更为“张三”,并发放相应退休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从1989年2月起,张三即与李四私下买卖工作,由张三冒用李四名义在矿务局煤矿工作至退休,其不具备矿业公司职工的工籍,其并不享有1998年1月之前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也没有以自己的身份在社保局参保,在其名下也无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记录,而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不满足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李四”是矿业公司的职工,其只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张三要求社保局将“李四”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变更为“张三”,并发放相应退休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四与张三的行为,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造成干扰,也给劳动者享受正当的社会保险待遇带来困难,对此局面的形成,其二人均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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