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人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生活中,个别用人单位会以“双方协商不再缴纳”为由拒绝或拖延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合法吗?不久前,《工人日报》就发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郭某为新疆阜康市某煤化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去年4月,煤化公司以郭某不服从管理等事由向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并于5月9日电话通知了郭某。郭某就此向阜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同时提出公司并未为自己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后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书》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不是以“双方协商不再缴纳”为由置之不理。法院判决,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向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近六万元。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双方无权以协商的形式免除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法定动作”,不能以劳资双方的意志为转移。
这一案例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依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千万不能为了节省成本和开支,诱导或强迫员工“协商一致”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金,否则,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就有可能自食苦果。而广大劳动者遭遇类似劳动侵权行为,也要敢于较真和维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损害。(高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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