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社保费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申请劳动仲裁、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通过社保征缴机构处理。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实际上规定了通过以上三种途径都有两年时效期的限定。但需注意各地不同的执行口径至于通过社保费征缴部门追缴,有的地方并未规定时效期,即有些地方的社保费征缴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多年以前的社保费。可见,各地具体执行的政策上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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