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缴费时间: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待遇享受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提醒: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参保的新入学在校学生,在取得学籍并按期足额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自2023年9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在外地已经参保且在待遇期内,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转诊审核、双向转诊制。城乡居民所在参保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8家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为参保人员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学生儿童暂不实行首诊制)。参保人员因病经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要到本统筹地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办理转诊手续。因医疗条件受限需要转诊到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本统筹地区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办理转诊手续。参保人员因病情危急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就医的,报销时应补办相关法规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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