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期限认定:
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缴存未满12个月的不可申请贷款。
(二)购房期限认定:
缴存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是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三)房屋套数的认定:
按照我市目前公积金贷款法规,住房套数认定是以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房屋查询证明为准(集体土地性质房屋不列入套数计算范围)。
(四)购房贷款比例认定: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认定:
(1)缴存职工使用个人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2)缴存职工使用个人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五)二套房认定范围:
缴存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仅限于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上年人均水平的缴存职工。我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2011年温州市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准,即41.91平方米。
(六)贷款利率认定:
从2023年10月1日起,温州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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