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期限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缴存基数
1.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3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最低缴费基数:2200元/2360元
2023年1月1日前已在单位就职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202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23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
最高缴费基数:38892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64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3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220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
最高缴费基数:38892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64元×3倍)。
三、缴费比例
1.单位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法规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特殊情况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法规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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