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规参保并缴纳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和缴纳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出生90日及以内(含出生当日)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逾期参保缴费待遇说明
出生90日后办理武汉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上年度在武汉市参保缴费的武汉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武汉市户籍居民和上年度未在武汉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的第7个月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逾期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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