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原则上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结算,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应出示有效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份核实。
温馨提示:未能及时办结医保报销结算的,需要提供相应材料进行零星报销。
门诊零星报销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若非参保人或监护人代为办理,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或)介绍信)
(2)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须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或符合财税部门要求的电子票据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参保人基本信息、就诊医疗机构信息、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4)办理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验)
(5)办理普通门诊费用报销的,应提供门诊病历及相关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记录页中详细记录有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的可不提供首页)
(6)承诺书(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的承诺书:①外伤费用但无法证明无他方责任;②无法提供发票原件;③新生儿待遇追溯发票非新生儿姓名且未提供出生证明;④学生异地就医未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假休学证明、户籍信息、父母现居住地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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