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项目
城乡居民缴费与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高档(980元/人/年)
低档(350元/人/年)
一级医院
85%
75%
二级医院
80%
70%
三级医院
75%
65%
起付线
一、二、三级医院统一为5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线。
封顶线
25万元(一个年度内)
2.门(急诊)报销待遇
一级医院
55%
50%
二级医院
55%
50%
三级医院
50%
45%
起付线和封顶线
600和4000
3.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
一级医院
65%
55%
二级医院
60%
50%
三级医院
55%
45%
起付线
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合并执行一个起付线。
封顶线
18万元,与住院待遇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方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法规执行。
(二)居民大病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相关法规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证范围。职工大病参照执行。
2023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标准
项目
报销比例
起付线-10万元(含)
10-20万元(含)
20-30万元(含)
住院(含门特)
65%
70%
75%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自202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法规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相关法规比例和限额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救助对象400元。
2.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相关法规比例给予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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