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属地镇(街)服务中心/办事处
符合参保条件居民身份参保人申请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参保人《居民户口簿》、指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2.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1)以父、母(含亲父亲母、继父继母、养父养母,下同)或参保子女为户名的指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2)参保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提供符合条件的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不能证明参保子女与符合条件的父或母关系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由亲生父母抚养的提供参保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由符合条件的继父或继母抚养的,提供证实继父或继母与参保子女存在关系且生效的法律文书;
由符合条件的养父或养母抚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限于在14 周岁以下被收养的子女)或《收养公证书》(限于在14 周岁以上被收养的子女)。
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父(母)与参保子女关系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温馨提示:如有疑惑可到各区经办机构或致电12345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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