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生育医疗费能否报销?以宁波市为例——
答:待遇享受期内的育龄妇女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的,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育龄妇女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定额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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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起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符合要求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并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方案相关规则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根据产假、计划生育休假的天数,以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由用人单位代为领取和发放。
生育津贴发放与结算
1.生育津贴发放流程。参保人员产假期满后的次月,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里办APP”申请生育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要求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指定账户。
2.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用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往来款方式管理。用人单位按照“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在收到生育津贴后及时做好与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结算工作: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生育津贴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用实有资金账户中的生育津贴予以补足;产假期间工资收入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差。
生育补贴与生育津贴一并发放。生育补贴由用人单位全额发放给个人,不计入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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