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自己每月缴纳社保的基数偏低,便想着提高缴费基数和比例,给自己捞点实惠,最后‘聪明反被聪明误’……”日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某街道社区干部李某某、张某某面对处分决定后悔不已。
2024年5月,金安区委第二巡察组对某街道开展巡察工作时,一张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明细引起了警觉,有两名社区工作人员工资显示7190元,而其他社区工作人员显示3000余元。“这两人怎么比其他人高这么多?”第二巡察组组长崔伟疑惑道。
巡察组顺藤摸瓜,核查发现,该社区工作人员采取更改社保缴纳基数申报单数据的方式,将二人工资分别由3000余元更改为7190元,社保缴费比例由60%提高至100%。
第二巡察组立即把线索移送到区纪委监委。经查:2020年12月,李某某和张某某商议,擅自提高社保缴费基数并以该社区名义直接向区人社局社会保险征缴和信息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经区人社局社会保险征缴和信息中心审核、录入系统后,提高二人的社保缴费基数。经区审计局和街道办事处测算,自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社保中需单位缴纳部分,为李某某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保等社保款共计3.8万余元,为张某某多缴纳社保款共计3.9万余元。
最终,金安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张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其实我心里知道这样操作不妥当,但是心存侥幸,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我诚恳接受组织对我的处分。”李某某在接受回访时感慨道。
【执纪者说】
不按照法规办事,却自作主张提高个人社保缴纳基数,多余部分交由单位买单,本质上是损公肥私。李、张二人在明知有规定的情况下,利用自以为“聪明”的操作手法,将个人法定义务转嫁至公账,既触碰纪法红线,更折射出责任意识、纪法观念的双重缺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纪律规矩,严守公私边界,要清醒认识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多占多用。
(人民日报记者 田先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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