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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洁:让社保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化

 字体时间:2015-05-08来源:人民政协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在调研中发现,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保数据仅以年鉴和公报两种形式公开,公众无法在线查询与自己相关的社保信息。社保统计亦未能适应社会保障改革的要求动态调整统计指标。如2006年1月实施养老保险新政后,统计工作应跟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空账”向“实账”转化的动态数据,却难以从统计报告中获得。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孙洁。(资料图)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受益情况。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社保信息披露不充分,官方社保统计和数据运用具有部门本位化倾向。

在调研中发现,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保数据仅以年鉴和公报两种形式公开,公众无法在线查询与自己相关的社保信息。社保统计亦未能适应社会保障改革的要求动态调整统计指标。如2006年1月实施养老保险新政后,统计工作应跟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空账”向“实账”转化的动态数据,却难以从统计报告中获得。

体现参保人受益状况的保险金领取率没有得到决策者的关注,特别是工伤、失业和生育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与受益脱节严重,保险金领取率未纳入政策评估和制度运行绩效分析中。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负面信息的统计也是少之又少,劳动与社会保障统计监督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如劳动工作中存在许多违反劳动法的不正当行为,难以从官方统计中获得有关农民工、妇女所受工资歧视和劳动歧视的统计信息、难以获知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方面的负面数据。另外,停留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表面现象的数据多,但数据挖掘方面的统计信息偏少。社保指标几乎清一色地单纯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增长指标,忽视了增长中的绩效问题,掩盖了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而说到社保信息公开方面,公众希望获悉的是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尤其是针对自己问题的解释或回答,但是相关机关一般的政策公布不能满足这种需求。有关部门在发放社会保障卡时虽然附送小册子,政府网站上也刊登了社保政策,但是专业术语较多,需要较多的专业知识才能读懂。

诚然,以上问题不可能很快得到解决。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使公众看到诚意和决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尽快实现社保基金管理的公开和透明。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其一,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定期公示制度。将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收支情况、收益及亏损情况、基金流动等财务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是社保基金公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社保基金透明管理的必然要求。

其二,利用现代网络媒介和加强公众参与,提高信息公开的力度。把信息不对称、信息扭曲以及信息失真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范围。通过网络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最大限度地让社会公众参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中,让公众了解基金的动向,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甚至杜绝社保诈骗案件的发生,使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真正实现透明化,确实做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共性。

其三,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仅通过一部《信息公开条例》难以奏效,分散式立法和地方先行立法是推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路径。2014年下半年广东省印发了中国首个社保信息公开的规范政策文件———《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迈出了社保信息公开法治化的第一步,其实施效果值得进一步关注。

其四,做好社保信息公开和披露与国家赔偿制度的衔接。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中多个条款涉及社保经办机构的咨询、告知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应当包括免费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和核对记录等相关服务,提供社保咨询。如果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或者违反了”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说,公民就信息提供瑕疵造成的权益损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存在制度性障碍,未来应当有相关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可通过完善技术手段克服个人信息的不当采集和不当使用,阻止信息拥有者对隐私信息直接或间接的获取;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有效的保密审查监督机制,为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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