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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芳:建议加大税延养老保险优惠力度

 字体时间:2019-03-1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周燕芳表示,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重大民生问题,需要广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她建议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推动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尽快补齐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短板,构建一个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中国人的美好晚年生活。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燕芳提交了一份《关于优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配套政策的建议》的提案,周燕芳表示,2018年共有16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业务,累计实收保费约7000万,承保件数约4万件,市场整体情况低于预期。周燕芳建议加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政策力度,扩大税收递延政策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 周燕芳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 周燕芳

周燕芳表示,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重大民生问题,需要广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她建议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推动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尽快补齐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短板,构建一个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中国人的美好晚年生活。

一、 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周燕芳表示,与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相比,我国老龄化问题有着明显的差异化特征,形势异常严峻,挑战异常巨大。一是我国老年人口数量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我国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也是第一老年人口大国。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4亿,比10年前增加近1亿人,平均每年增加接近1000万。发达国家老龄化进程长达几十年至100多年,而我国只用了18年(1981-1999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人口总抚养比在50%左右。二是我国人口老龄化是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发达国家一般是在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甚至10000美元以上时进入老龄社会的,而我国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来看,我国应对老龄化挑战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全社会老龄化意识还不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尚未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充分准备。老龄化加速所带来的老年人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等一系列问题将很快爆发。

专家预测,从2020年到2030年,我国将进入加速老龄化阶段,老龄化挑战将日趋严峻。因此,要抓住当前的重要窗口期,加强顶层设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特别是要增强前瞻性和战略性,统筹谋划、综合施策,不能只看眼前问题不重视未来趋势,更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二、 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提升养老金积累水平、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

财务准备是养老准备的核心。从养老金的积累来看,我国养老金储备很不充足。周燕芳指出,一是从替代率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2016年我国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基本养老金2362元,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67569元,替代率约为41.9%,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划定的55%的警戒线水平。二是从养老金余额占GDP的比重看,截止2016年底,我国养老金(含全国社保基金)占GDP的比重仅10%左右,而同期OECD国家养老金占GDP的比重超过70%,美国高达140%,日本、韩国等国也可达到30%-40%。

应对人口老龄化要加快健全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我国养老金积累水平偏低的原因主要在于积累来源单一。大多数国家养老保险体系均采用三支柱体系。养老金储备比较充足的国家,第一、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相对比较均衡。以美国为例,2017年底美国31.01万亿美元养老金中,第一支柱约2.8万亿美元,占比9%,第二支柱约16.83万亿美元,占比54%,第三支柱约11.38万亿美元,占比约37%。同期我国养老金总额7.3万亿RMB中,我国第一支柱占比超过80%。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目前仅一些大企业建立,约2700万人,仅占参加社保人口的7%左右。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更为滞后。

补足第三支柱短板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第一支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计缴存比例为28%(全国各地缴存比例略有不同),其中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缴存比例远高于美国的12.4%和日本的18.3%。因此,我国养老金体系保障能力的提升只能依靠大力发展第二和第三支柱。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参与者主要是政府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际操作中难以突破覆盖面小、参保人数少等困境。最大的空间还在于第三支柱的发展。

补足第三支柱短板的可行性。根据我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的配置结构,发展以个人为主的第三支柱养老具备较大的可行性。首先,我国居民金融资产配置存款比例较高,2016年中国居民金融总资产为162万亿元,存款加上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如货币基金和中短期银行理财)规模为110万亿元,比例高达68%,而配置在养老金部分预计只有2.4%,远低于美国和日本居民,两国居民配置养老金比例分别为30%和29%。如果通过政策引导将个人储蓄逐步转移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该部分的发展潜力巨大。

三、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周燕芳表示,借鉴国际经验,为鼓励个人建立商业养老保险,经过十余年的研讨和推动,2018年4月,银保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和配套政策。5月1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根据方案,个人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延税额度最高为5400元/年。

根据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特点,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基本原则,保险行业推出了确定收益型、保底收益型、浮动收益型三大类全产品体系,以满足市场多样化的产品需求;建立了中国保信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实现了与金税三期数据对接,确保税务申报和优惠权益的实现。

根据同业交流数据,2018年共有16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业务,累计实收保费约7000万,承保件数约4万件,市场整体情况低于预期,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试点覆盖面有限。本次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仅在上海、福建(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覆盖人群范围有限。同时,任何一项新政策的推出,市场的认知和接受都有一个逐步过程,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开展从首单签发到现在,试点时间不足半年,市场还在观望状态,政策效果未充分呈现。

二是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由于领取期税率较高及税收优惠额度较低,在新税制下,政策优惠覆盖人群和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减少。根据财税〔2018〕22号文规定,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时,25%部分予以免税,75%部分按照10%税率缴纳个税,即领取时实际缴纳税率为7.5%。考虑到领取时纳税基数含全部投资收益,以及货币时间成本等因素,政策优惠对当期个人所得税税率10%及以下的人群意义不大,即政策覆盖人群主要为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及以上人群。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调整后,纳税人口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从44%降至15%。新税制下,20%税率起征点对应纳税月收入为17000元,加上三险一金等免予征税额度,20%税率对应实际应发工资在20000元左右(试点区域数据测算详见下表),政策覆盖人群进一步减少。

地区

三险一金缴纳比例

应税收入

应发工资

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

失业

公积金

合计

上海

8%

2%

0.5%

7.0%

17.5%

17000

20606

福建

8%

2%

0.5%

7.0%

17.5%

17000

20606

厦门

8%

2%

0.5%

5.0%

15.5%

17000

20118

苏州

8%

2%

0.5%

10.0%

20.5%

17000

21384

根据财税发文,税延养老保险保费优惠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老百姓养老储备的缺口需求,即使个人有超额缴费意愿和能力,因超额缴费部分不能享受税延政策优惠,将面临缴费期和领取期双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当月收入6%的限额计算较为复杂,需要逐月对缴费上限进行确认调整,同时年终绩效部分无法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三是产品可选择性不高。税延优惠政策适用产品品种较为有限,市场上有大量可解决客户养老难题、深受消费者喜爱的优秀年金保险产品,但并不能享受到税延政策,导致税收刺激效果未能达到预期。

四是操作流程复杂。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流程较为繁琐,使投保人的节税体验大打折扣。因税务申报需要,客户投保时需录入单位税务号等相关信息,并需本人登录中国保信平台办理账户激活手续。后续保信平台逐月生成税延养老险抵扣凭证,提交单位HR、财务人员按月办理税收抵扣事宜。运营流程需要保险公司、投保人及投保人所在单位之间配合,增加了操作难度。

四、优化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支持政策的建议

综上,周燕芳建议加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政策力度,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政策福利,促进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提高国民老年生活水平、实现老有所养做出更大贡献。

(一)扩大税收递延政策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一方面,按照国际经验,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往往会激发居民配置养老保险的热情。例如,美国税收递延政策广泛适用于个人购买的年金保险,并推动年金保险在 1971 年至 1982 年年均 20%以上增长。建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保障性年金保险给予一定额度内的税收递延优惠。另一方面,经过前期探索,相关参与方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可逐步扩大税延养老险试点范围,如扩大至长三角地区,最终放宽至全国。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制定不同的抵税额度上限政策。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一是降低领取阶段税率。领取期75%部分领取金额适用税率从10 %调整为3%,对重疾、身故或全残情况,建议领取时免缴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以将缴费期适用税率10 %的人群全部纳入政策覆盖面;另一方面,在新税制下,每月基本养老收入低于5000元免予征税,在5000元和8000元之间适用3%个人所得税率,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为3%,保持领取税率统一。

二是提高税收优惠额度。适当提高税收优惠额度,如10%或5000元额度。

(三)实现税务信息共享,简化税务申报流程

加强中保信系统与税务部门的信息衔接,设定自动认证,取消个人账户激活、取消个人税延凭证的出具,即客户投保成功后自动默认并进行抵扣,简化当前流程。税务部门可以组织企业人事部门和报税人员税延扣除专项培训。

研究将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和教育、住房、赡养老人项目等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范畴。

(四)探索建立自动加入、缴费配比等机制,加快市场参与率

如何提高居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是各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共同面临的问题,美国的自动加入机制和澳大利亚的缴费配比制度均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

美国2010年建立自动加入机制后,各计划类型参保率均有所提升,以2015年美国两种不同计划类型为例,实施自动加入机制的产品,各类型客户投保率均大于80%,具体数据如下:

类型 自愿加入(%) 自动加入(%)
全部 58 88
收入 3万美元以下 29 82
3-4.99万美元 53 90
5-7.49万美元 62 92
7.5-9.99万美元 69 94
10万美元以上 85 96
年龄 25岁以下 25 81
25-34岁 51 88
45-54岁 65 90
55-64岁 69 91
65岁以上 64 87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2017-4,《英美等发达国家扩大参与率的国际经验比较》)

澳大利亚养老保障体系中,未强制要求个人缴费,但个人可以自愿从税前或税后拿出一部分钱缴入个人账户,对个人税后收入缴费部分,可以享受政府的缴费匹配,即按照政府对个人1:1.5的比例补贴,最高限额为每年1500澳元。在政府缴费配比机制牵引下,截止2016年3月,澳大利亚人均养老储备达到86200澳元。

结合我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情况,周燕芳建议: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首先,根据税务信息为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优惠的人群自动开设税延养老个人账户;自动配置收益确定型养老保险产品,保障客户基本权益,客户可在监管规则范围内自行进行产品配置调整;政府按相应比例提供缴费金额配比,个人缴费金额越高,政府配比金额也越高,退休后领取金额也相应提高;客户若无意愿参与此计划,可登录相关界面选择退出。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参与度快速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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