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2014年10月1日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缴费方式|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人缴费工资的8%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金额最终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有关。
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又如何计算?
分为两类: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需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具体解释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可以依法继承
全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我省同时下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变动工作时,职业年金随同转移。
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例解
改革后,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一月缴多少钱?
公务员小明除去津贴、补贴等,每个月缴费工资是5000元,改革前单位和个人都不用缴费,小明退休后照样有养老金。改革后,小明每月要缴纳养老保险400元。职业年金方面,小明又要缴200元,加上基本养老保险的400元,一共缴600元,这笔钱是从小明的月收入中扣除的,将进入小明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连同单位缴费部分,退休后按月发放。
改革后个人得这样缴钱
具体解释
计发基本养老金需确定视同缴费指数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其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视同缴费基准指数和相关调节系数等因素,确定本人的视同缴费指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视同缴费基准指数和相关调节系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例解:两类问题这样规定
以某位60岁退休的人员为例,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代表60岁时自己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份,退休后每个月可以领取一份。139个月之后,理论上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被领光了,但国家会为此兜底,继续支付。
问题1: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问题2:延迟退休人员如何参保?
2014年10月1日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延迟退休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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