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互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结合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对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由原在职人员35岁以下1%,36岁至45岁1.3%,46岁以上1.8%,退休(职)人员55岁以下3.3%,56岁以上3.8%,调整为在职人员45岁及以下2%、46岁及以上2.8%,退休(职)人员4%。
同时,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将原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5%、90%、85%,统一调整为95%,93%,90%,统筹区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80%调整为85%。参保职工在全市各中医医院、肃南县民族医院住院且以中医为主诊断和治疗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此次调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入院)起执行。
(临泽县社会保险局 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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