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的公告,明确了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这一法律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覆盖人群迅速增加,基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参保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反欺诈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针对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了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讯员 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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