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梅)7月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通知,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从2018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阶段性执行单位缴费比例19%至2019年4月30日。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此外,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大同市和朔州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太原、吕梁、临汾、晋城市四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到12个月的,费率停止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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