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昆明7月26日电(记者林碧锋)记者从云南省民政厅了解到,近日云南省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提高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中,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500元。
新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557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3500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665元/人/月。
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方面,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7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40元/人/月。
云南省民政厅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州(市),要提高到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各地最迟于8月底前完成此次提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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