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臧首成)日前,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对老军工、老知青、老职工三类群体社保进行调整,待遇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人每月59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5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65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65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650元。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统称“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
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60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统称“老职工”),其中,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60元调整至1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450元调整至16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630元调整至1800元。60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30元调整至125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980元调整至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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