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调整2018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其中,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7元至122元不等。
据介绍,本次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办理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具体来说,本次调整是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7元;
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9元;
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6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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