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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浅议工伤认定过程中证据的获得与运用

 字体时间:2019-04-29来源:中国就业网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是工伤认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准则。通过分析近年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得出,被撤销的工伤认定案主要表现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实等情形。根据“优势证据”的采信规则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并结合工作中的实践,笔者对工伤认定案证据的获得与运用,提出意见建议。

理清案件要点明确调查重点

在具体的工伤认定工作中,找准案件调查核实的切入点很关键。

全面审查,梳理案件材料疑点。在受

理工伤申请材料后,经办机构须按时效、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判断案件是否存在疑点。审查材料主要围绕申报时效、受伤时间地点、被伤害人的伤害部位及首诊病历、当事人的陈述等全面审查,查清是否有自相矛盾的材料、有无虚假证据的可能、有无不合常理的问题等。如果有,则根据不同类型的伤亡事故列出疑点,在调查核实过程中重点了解。

熟悉案情,确定案件调查重点。在工

伤调查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逐一审查后,对照工伤认定情形,明确案件调查重点。工作人员熟悉案情,既有利于工伤调查做到有的放矢,又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条款适用,锁定案件判定焦点。有些

伤亡事故是“边缘化”的,其情形、特征不能由现行法律法规完全覆盖。针对这类情形,由于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解和判定不一样,不能简单判定是否为工伤。因此,工作人员需对照现行法律法规逐项核实,在案件调查时,围绕焦点所涉及的事实予以探究,同时参照行政诉讼阶段“举证倒置”的原则,判断能否获得足以推翻的证据,最终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

依法开展调查获取有效充分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经办机构在作出工伤认定前,要全面依法开展调查每个环节。结合个案需要,按照证据种类,笔者认为,需通过多渠道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得到真实有效的物证、人证。

第一,充分获取书证资料。比如在“因公外出、参加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的案件中,有关工作通知类文件将成为“工作原因”的最直接证据,辅之以出差审批、签到册、活动日程等资料;“三工要素”的时间要素、工作岗位(场所)也能得到合理有效补充,对申请人是否为工伤,即可作出最直观的判断。另外,公安、法院等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结论,或出具的证明、勘验记录等文书,都可以有效运用。

第二,充分运用好病历资料。通过初诊记录,工作人员可以获取很多信息,包括受伤害时间、情形、程度等。经综合分析,工作人员可有效判断是否为工伤。比如,对于跌伤、绞伤、交通事故受伤这类案件,工作人员可结合其工作性质,第一时间对其作出合理性判断;对于患者入院时间,工作人员可对其伤害时间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对于病情诊断证明,工作人员可判断其是“受到事故伤害”,还是“突发疾脖。若有不合理的情形,工作人员可列为案件疑点,进一步待查核实。

第三,充分获取视听资料,包括监控视频、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屏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及网络的发展,新兴媒介的运用保存了大量有效信息。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运用好这些信息,拓宽获取证据的渠道,并作为判断是否为工伤的有效证据。比如在某一个工伤认定案中,申请人辩称,由于周末值班,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工作人员在取证时,如果没有其他人证,可通过调取其住所及周边监控(包括治安、交警监控)视频,固定其全天活动轨迹后,结合其他证据,判定其当天是否在工作岗位上,也为该案件认定提供了直接证据。又如,有的工作安排、工作联系需要通过短信、微信的方式通知安排。工作人员可以调取有效信息,提高工伤认证效率。

第四,充分获取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一般以调查笔录的形式为主。除特殊情况外,证人证言尽可能保存两份及以上,防止出现“孤证”的情形。同时,还需要防止一个误区:基于“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工作人员不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作笔录。虽证据效力规定如此,但有些情形或者细节是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才清楚的。由于工作人员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怕”而不为,最终置于认定工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尴尬境地。

第五,运用信息化手段,直观呈现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原因交通事故的,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外,工作人员还应考虑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是否合理。在对空间要素是否为合理路线的判断中,可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手段,比如通过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等APP,进行截图取证。工作人员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地点、住所及目的地的截图,作好批注,可一目了然地完整呈现目的要素、是否为合理路线等,让案件判断更为直观、有效。

注重证据“三性”做到“五个务必”

在工伤认定具体工作中,工作人员应在程序上严格按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执行,确保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考察证据的关联性时,工作人员需结合证据的类型,充分考虑已获得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否形成足以支持或足以推翻的证据链,原则上证据不完整、不充分,不得中止案件调查。同时,还要兼顾证据的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不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同时,还可以采劝举证倒置”的原则,推敲现有证据是否充分。

笔者认为,为及时获取有效证据,工作人员需做到以下“五个务必”:对于疑难案件,务必第一时间到现场核实走访;如有相关监控视频资料,务必第一时间复制、拷贝,防止关键证据丢失或损毁;对于证据指向不一致的案例,工作人员务必反复调查核实;需要病历资料支撑及需有关部门作出结论的,务必依法获取;对于有举报投诉的案件,务必调查核实。

总之,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既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又是工伤认定的必然程序,工作人员必须始终坚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开展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缪松和 云南省会泽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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