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江苏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494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20000元及24042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工资基数的提高将直接影响到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初始计发水平,而基本养老金的初始计发水平与今后每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密切相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呼吁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承受能力范围内尽量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并持续不间断缴费,为未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仍可以申请享受一定期限的社保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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