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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接连出台2023年1号文,明确继续延续社保降费!

 字体时间:2023-02-0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近期,上海、江苏两地人民政府接连出台2023年1号文,明确继续延续社保减免、社保降费、稳岗返还、企业补贴等一系列利好政策。

近期,上海、江苏两地人民政府接连出台2023年1号文,明确继续延续社保减免、社保降费、稳岗返还、企业补贴等一系列利好政策。

上海市发布2023年1号文:落实阶段性社保降费

2023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中出台了一系列援企稳岗扩岗行动,并于2月1日正式执行

通知中出台了一系列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的行动方案: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阶段性社保降费

《方案》中明确按照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国家部署,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根据人社部2022年印发的《关于做好事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2023年继续实施阶段性社保降费。

通过中规定: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其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支持行业企业稳岗扩岗,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落实稳岗留工10条政策措施,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有序运行。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及时掌握员工返岗情况,对缺工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和提供针对性服务,组织开展2023年春季促进就业专项行动等服务活动,做好各类线上线下招聘。

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改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环境,建设“务工人员之家”,扩大“户外职工爱心接力站”等公益站点覆盖范围。

江苏省: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2023年1号文,文中明确2023年继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文中针对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了40余条措施促进发展,其中提到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具体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根据待遇清单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

人社部关于2023年延续社保优惠政策通知

对于还没有正式发文的省市,可参考人社部2022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以下几点:

1、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另外此前,国税总局也明确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通知中规定: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2、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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