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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时代“以何养老”?商业保险推动第三支柱发展应有更大作为

 字体时间:2023-02-14来源:南方财经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随着老龄化社会和长寿时代的到来,如何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生命历程中充实养老“钱袋子”、保证老年生活品质,已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性话题之一。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

随着老龄化社会和长寿时代的到来,如何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生命历程中充实养老“钱袋子”、保证老年生活品质,已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性话题之一。

2022年国民经济年度报告显示,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自1962年以来首次出现负值,为-0.60‰,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14.9%,接近中度老龄化社会;同时,《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由2020年的77.93岁提至78.2岁,但仍有大量老年人存在“长寿不健康”的问题,失能、半失能、有慢性病老年人数量多。

前者意味着,社会抚养比将进一步压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断下降,养老保险可持续压力加大;后者则意味着,未来的生命中,“长寿”对应的资金需求正在增加。

摩西·A.米列夫斯基所著的《老有所养》一书指出,个人养老规划的根本在于收入的可持续性。养老规划的主要挑战是确保在工作期间储备足够的财务资源,可供剩余年度(从退休到去世)进行分摊或平滑,不必过于忧虑开支超过储蓄。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三支柱”构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指出,未来,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和产品创新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引导个人财富投向长期养老金融产品,可以更充分地发挥商业补充型养老金在养老金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优化国民退休收入结构。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制度属性存在很多特殊性,如去中心化、独立性、精算中性,理论上可覆盖所有人群,是一种特殊的储蓄性质的制度安排,在促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是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制度安排。

但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从保险行业发展看,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1-9月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551亿元,同比增长32.7%;但养老年金保险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比重只有2%左右,积累的养老准备金占GDP的比重仅为0.76%。

记者注意到,市场中,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主要有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基于此延伸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

其中,养老年金保险主要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每年可定期领取定额的保险金,退休之后再给付年金的产品,一般分为“积累期”与“领取期”两个阶段,积累期即客户交费和资金增值的阶段,领取期为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阶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可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则具备多项“养老”属性,将领取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上,采取账户式管理,除养老保障外,还为客户提供身故保险金保障、失能护理、重度失能保险金保障。

发展产品同时,基于市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已有众多人身险公司在市场导向下推出将保险产品与养老服务、咨询、医疗等相结合的综合养老计划,如养老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服务等。

平安人寿党委书记、董事长杨铮指出,保险业支持老龄金融发展,应充分借助行业和政策优势,走出三条兼具前景和可行性的发展路径:一是积极参与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建设,助力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不断丰富兼具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供给;二是充分探索打造医养、康养有机结合的居家及社区养老服务,并与保险产品相嫁接,加速布局养老产业;三是发挥资源整合优势,扩大养老服务半径,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创新生态模式保险业三条主线并进推动第三支柱发展

我国对养老第三支柱的探索远不止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其所延伸的增值服务,更在于制度、体系、生态模式的创新建设。

此前,曾有专家指出,我国养老保险机构第三支柱进展大多分为三条主线:一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持下展开个人养老退休账户探索;二是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展开非税优养老金融产品研究探索,如商业养老金;三是在市场导向下将保险产品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综合养老计划,如养老社区。

除前文所述综合养老计划外,截至目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商业养老金业务均已落地。

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发布,个人养老金的缴费将全部归集到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参加人可用个人养老金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当前,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已有13只,分别由9家险企推出,部分险企已覆盖36地个人养老金试行地区。

普华永道发布《保险机构养老金融竞争策略研究报告》指出,保险机构参与养老金融市场竞争,可以通过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和养老产业金融三个方面的举措,寻求差异化的竞争策略,并利用生态模式进行创新探索,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养老金落地不久后,由银保监会指导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也已开启试点。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的指出,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12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通知》明确,商业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主要依托保险经营规则创新产品和服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覆盖新市民等群体。

一位保险机构投资负责人在评价商业养老金业务时对记者表示,商业养老金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在提供财富管理功能的同时兼顾普惠属性,作为创新型业务可健全商业养老第三支柱,满足多样化需求。

“财富管理是趋势,可需要财富保值、增值的对象绝不止高净值人群;很多时候,新市民等、普通收入人群更有穿越经济周期、抵御通货膨胀的需求。商业养老金计划即可提供这项服务。它门槛低、购买便利,投资以长期为导向,可以发挥保险的复利优势。这是一项创新的举动,我们都对它充满期待。”上述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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