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位应核查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保证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节。
(二)缴存单位的相关信息若有变化的,需在办理年审的同时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三)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需在单位中进行公布,告知职工自己结果,接纳职工监管,维护职工权益。公司在申请年审时,有工会的需经过工会审批同意。职工对年度缴存基数、占比有异议的,需在年度内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逾期提出质疑的中心不予受理,由缴存单位自行解决。
(四)各缴存单位年检后,应当于每月派发职工薪水之日起5日内将核定的月缴存额度汇缴至缴存单位约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银行专户内。缴存单位不得随意更换缴存银行,因银企业务须经变动缴存银行,单位提交申请,由办事处报中心核算执法科备案后办理。
(五)各缴存单位在调整数量中如遇到困难,请尽快与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络。
(六)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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