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职工月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2022年的实际收入情况,在南宁市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缴存基数×24%。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南宁公积金中心单位网厅的,可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具体操作演示视频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官网“网上培训”栏目查看。
(二)未开通单位网厅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调整人数5人以上的请报送表格电子版用于批量处理),到南宁公积金中心相应的服务网点办理。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自助办理。
六、相关要求
(一)单位完成2022年12的汇缴后,应按法规为所有缴存职工核定2023年度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一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再变更。
确因核定有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可申请办理更正。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公布后,职工的缴存基数未按新的缴存上下限调整到位的,可对相应职工再次进行调整并补缴相应差额。
办理更正或调整手续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额变更申请表》。
(二)202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3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3年度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调整。
(三)单位应核定和填报所有缴存职工(含缴存基数有变动和无变动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在同一月份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四)2023年1月至办理调整当月的差额部分,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因绩效工资、奖金发放时间较晚等原因未能足额计入缴存基数的应进行补缴。
(五)单位在办理基数调整前,应先对职工(含封存)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完善缺失信息,确保职工个人信息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六)缴存基数调整涉及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统计、核定和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法规,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单位应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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