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今年67岁的王老先生,18年前即1996年5月入职河南某科贸公司工作至今,并但任总经理职务。因单位不慎将其人事档案丢失,致使王老先生长期未享受到相关社保待遇。2013年12月9日,公司为王老先生出具证明,写明:“我公司员工王某某因公司保管不善导致档案丢失,致使不能退休。”。王老先生凭此证明走上法庭讨说法,认为单位将自己的人事档案资料丢失,致使他达到退休年龄60岁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造成老自己老无所养。他请求法院判令河南某科贸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养老金60万元(自2007年8月22日起按本公司退休员工工资2500元计算20年)。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河南某科贸公司作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档案,导致原告王老先生无法正常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人事档案丢失并非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档案手续已无补办可能,故原告王老先生请求单位一次性补偿养老保险金6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但王老先生因档案丢失,对其享受相关劳动待遇均有一定影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河南省某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老先生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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