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底,老家在河北的董先生来到京城一家物业公司应聘保安工作。经过试用后,该物业公司与董先生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物业公司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董先生,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并且还附有董先生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前不久,董先生经过咨询得知,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后在退休养老等问题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同时了解到如果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自己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但是,他有点疑虑:当初来单位时,关于这个问题,自己是签过“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了,虽说是按照单位“统一”要求的,但毕竟是“白纸黑字”,如今还能讨个说法吗?
说法:
北京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律师马颖秋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不愿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是职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但该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其承诺是无效的。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免除缴纳社保义务,该行为违法,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该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最后,再次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现实中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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