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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紧急异地工伤就医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报批

 字体时间:2016-06-0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小钟于2014年1月起到上海DY速运公司担任快递员,但在2014年12月一次外出送货过程中,小钟驾驶的电动车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小钟身上多处骨折。该起事故最终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小钟于2014年1月起到上海DY速运公司担任快递员,但在2014年12月一次外出送货过程中,小钟驾驶的电动车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小钟身上多处骨折。该起事故最终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小钟是一名江苏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上海原来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中,但发生工伤之后,医生嘱咐出院后仍需在家静养,显然DY公司的员工宿舍无法提供适宜的修养条件。经与公司和家人商量,小钟打算回老家进行修养,等到完全恢复后再回公司上班。但这样的打算,也给小钟和DY公司带来了一些问题:DY公司为全部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小钟若在本市工伤定点医院继续治疗,则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若是工伤职工到外地去修养,其修养期间的医疗费用,又该怎么结算呢?其实,本市就此类问题已经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来做个简单解析介绍。

一、工伤异地就医仅限特殊情况。

根据《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规定,工伤在异地治疗的医疗费用,仍旧由本地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的仅限三种情况:

1、在本市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需由当地医疗机构紧急抢救的。《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经当地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这种情况下,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在外地发生的抢救费用,可以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当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转至本市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2、因工伤伤情的治疗需要,经医疗机构转诊的。《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人员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对于某些工伤伤情或疾病,本市医疗机构认为需转诊之外地医院继续救治的,根据医嘱和社保部门报备同意后,可以继续至外地医院继续救治。

3、受伤后需要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工伤人员的后续治疗。《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外的工伤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选择1至2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这类情形一般发生在外来务工人员需回原籍地修养治疗的情形,本文前述案例就属于这一种情形。

二、非紧急情况下的工伤异地就医,都需报社保部门批准。

从上述几类情形看,非紧急情况下的工伤异地就医,都需报社保部门批准。在实务操作中,我们还需注意以下问题:1、工伤异地就医,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伤人员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所属的社保分中心出具填写经办机构意见并核准赴外地就医的交通工具。一般来说,需由本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嘱转诊,并建议采用高铁以下交通标准的,属于合理的核准范围。

2、属于合理转诊的原因一般有:(1)外省市发生工伤后,紧急救治时异地加装内固定材料需回原医院拆除;(2)长期居住在外省市工伤人员。这两类情况下,社保经办部门一般可予以批准同意。但长期居住外省市工伤人员不再享受工伤保险支付的交通食宿费。

三、异地工伤就医也应符合“三个目录”标准。

《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工伤人员能够提供当地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

这里所指的第五条规定,就是指工伤保险的“三个目录”,其具体就是指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录。而本市的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均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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