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6年3月1日通过工友介绍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4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岗位为车间工人,工作时间8小时,三班轮换。5月23日,张某上夜班,时间为16时至24时,下班后便回公司职工宿舍休息。5月24日早6点,室友发现张某有问题,便打电话报警。后经诊断,张某为现场猝死。事后,张某的家属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遭拒,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张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亡?公司是否应支付工亡待遇?
仲裁委答复:《工伤保险条例》第14、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张某下班后在公司宿舍休息时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条件,无法享受工亡待遇。张某亲属可要求公司按非因工死亡支付待遇。
(公维玲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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