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公司职工。2011年12月8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为王某缴社保,2013年11月27日,经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工伤待遇102103.19元。2015年5月,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该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随后要求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给付工伤待遇,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第2项、第3项也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或者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王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支付。法院于是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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