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陈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10月,陈某从居住地步行前往公司上班,途经桥面时,恰遇桥下两艘货船发生碰撞造成桥梁垮塌,陈某从桥面落水导致腰椎骨折。
事后,陈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不予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陈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经审理后均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款规定中,“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和“交通事故”作为两种并列情形,说明了《工伤保险条例》未将“交通事故”扩大到“铁路、轨道和水上交通事故”。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界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陈某在桥上行走遇到意外事故,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既不属于交通事故,亦不属于客运轮渡事故。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
(采编人:赵朝林 朱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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