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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起“社保代缴”的盖头来 第三方公司“代缴”不合法

 字体时间:2023-03-0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若涉及违规缴费的参保人员进而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除了要清退违规缴费、退回已领取的待遇、影响个人信用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想失业后断缴社保,王某从上一家公司离职后立刻在网上找了一家可以代缴五险一金的店铺为自己继续缴纳社保。离职三个月后,王某怀孕了,并于次年生下宝宝。生产后,她申领了4.3万元生育津贴。2023年2月8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彭某提起公诉。相关公司的犯罪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若涉及违规缴费的参保人员进而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除了要清退违规缴费、退回已领取的待遇、影响个人信用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问:如果不涉及伪造材料等诈骗行为,只是通过人事代理“代缴”,或是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等,是否属于违规办理社保业务呢?

社保代缴

文 周斌 摄影 展翔

人事“代理”不是“代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开户和缴费都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只有一个例外:劳务派遣中满足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注意,用工单位应以其本单位名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不能转委托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所谓“代缴”社保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缴纳社保。另一种是代替,即第三方公司以本单位名义的名义缴纳社保。

人事“代理”不是“代替”。《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正规的社保代理,应是代理公司以被代理公司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如果哪家人事代理说可以“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那一定是在“豁胖”,你千万不要相信。

第三方公司“代缴”不合法

一般而言,职工缴纳社保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除前面提到的法律特别授权之外,由第三方公司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行为不合法。即便第三方属于关联公司,亦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主体,代缴社保的行为属于转移账户,改变缴费主体,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

由于社保带有人身性质,第三方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相关社保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采用第三方代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有社保待遇的,法院或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如在一起工伤待遇争议案中,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法院判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鄂01民终3245号)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可能赔偿职工其他损失。代购实际上涉及买房、落户、子女就学等。如周某与上海某公司曾就入职后的落户事宜进行了相关申办手续,但申请结果“未通过”,原因为该公司采用第三方代缴社保,导致用工主体与缴纳社保主体不一致,从而被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否定资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认可周某自身的积分达到落户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周某5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3706号)

劳务派遣公司可否“代缴”?

劳务派遣公司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其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履行法定义务,并非所谓的“代缴”。但是对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还有其他规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所谓“用工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工单位注册地而非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工作地)。

有这样一件实例。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将戴女士派遣到注册在广州的某用工单位任促销员(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并在上海为她缴纳了社保。后戴女士在上海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派遣公司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领取戴女士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市社保中心经审查认定,派遣公司应在派遣戴女士工作的用工单位所在地(广州)为其参加社保并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社保待遇,遂作出不能办理的处理意见。派遣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主张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现有规定相悖。市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职能单位,也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不当的参保行为,保证社会保险事业的有序开展。最终判决驳回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经劳动仲裁裁决,派遣公司支付戴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544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1765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沪03行终786号)

简单讲,就是在异地用工中,外地企业无法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为员工在实际工作地点缴纳社保。而员工的实际工作地与在缴纳社保地不一致,又可能会对员工享受相关待遇包括落户等造成不便。

目前最合规的做法,就是在员工实际工作地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当地开设社保账户,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样可以满足劳动合同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工资个税主体相一致的要求。尽管企业可能要增加一点成本,考虑到总公司分公司如何结算等情况,但总归比“野路子”要靠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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