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中的轿车因方向失控发生翻转,车内乘客刘某被甩出车外,并遭到该车撞击,后抢救无效死亡。面对刘某家属的赔偿要求,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意外死亡属于本车人员伤亡,因此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第三人”范围,双方对簿公堂。近日,经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定,该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险案例】据介绍,2012年4月,田某驾驶轿车行驶在荣潍高速公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方向失控,轿车撞上马路右侧路沿石之后发生翻转,坐在车内的刘某随即被甩出车外,轿车在不停的翻转过程中还曾撞击到刘某。其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田某及另一乘客王某受伤,车辆受损严重。经过实地勘察与调查,潍坊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田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某、王某不承担责任。
刘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车辆交强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本车人员的伤亡不属于本车交强险赔付范围,刘某系“本车人员”。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法院认为,受害人刘某被甩出车外后又与事故车辆发生碰撞而受伤死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刘某虽乘坐田某的车辆,但致其死亡的事故发生时,刘某已在事故车辆之外,不属于本车人员,因此适用赔偿规定。
泰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刘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共计1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经泰安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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