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状告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认定社保部门对劳动者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令依法予以维持。市社会保障局长安分局副局长何润强第一次作为被告方代表站在被告席上,接收了法院的这份判决。
2012年12月24日上午8时6分许,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员工宋某在公司打卡下班后骑自行车离开公司,于8时20分许在途经长安镇建安路时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工伤认定存疑引官司
宋某后申请工伤认定。市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为宋某浩的受伤为工伤。社保部门于2013年6月25日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但是五金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决定。
2013年12月,五金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宋某,请求法院撤销此前工伤认定,重新认定宋某的损伤不属于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经查实宋某的工作地点及居住地点,法院认定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属宋某从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线路中。法院认定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上述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社会保障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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