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3岁的岳先生是贵州人,此前在位于禅城区南庄镇的一家抛光砖有限公司做砖工。去年5月9日,该公司在车间黑板公布栏上发布消息,通知各员工于翌日14时30分领工资。
发工资当天,恰逢岳先生换班休息,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他还是回到公司领工资。当日15时许,岳先生在该公司财务室签收工资时,因突发疾病昏倒在地,致头部受伤,后被公司员工送往南庄医院进行治疗,之后又转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
事发近两个月后,岳先生向禅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禅城区人社局经过调查后,认定其在换班休息期间按照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签收工资应视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涉事公司不服,遂向禅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禅城区政府维持禅城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涉事公司仍不服,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岳先生是在签收工资的过程中受伤,但该伤害是因其自身疾病突发昏倒所致,与其签收工资的行为不具因果联系,不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次,虽然岳先生称其患有疾病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但岳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禅城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岳先生不服,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岳先生是在领取工资的过程中晕倒致头部受伤,而他领取工资的行为属于其工作职责的合理范畴,无论其晕倒的原因是否是疾病所致,均不影响其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综合案情,佛山中院二审认定,邱先生的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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