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有保险的李女士因病不幸去世,保险公司以她未如实告知病情为由拒赔。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庭审时,当年给李女士办理投保手续的业务员承认曾经未完全询问及告知李女士相关保险条款。13日,记者从奎文法院民二庭了解到,根据这一重要证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保险案例】2007年初,家住奎文区的李女士在潍坊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终身,保险金额2万元整。2008年,李女士就不幸因病去世,随后她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一直没有赔偿。无奈之下,2013年6月,她的家人就将保险公司方告上了法院。
保险公司方承认李女士的合同及其不幸去世的事实,但是该公司认为李女士在投保前就患有相关疾病,却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为此,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赔偿。
法院查明,在2007年李女士投保前,确实曾因相关疾病住院近十天,经治愈后出院。而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相关记录。
“没有想到,当年的业务员能够出庭作证。”13日,民二庭审判人员告诉记者,该案庭审时,李女士的家人请来了当年给李女士办理保险手续的保险公司业务员。该业务员当庭承认,李女士曾经向他说过患有相关疾病的事情,但他觉得既然病已经好了就没事。随后也没有做过多询问,就直接让李女士在合同上签了字。同时他也承认,告知事项中打勾的项目都是其回去自己打的。
虽然保险公司对这位业务员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但法院认为,业务员当庭的陈述,能够证明李女士曾经进行了如实告知。随后业务员自行打勾等行为对李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作为业务员所属的保险公司,公司方应当承担业务员没有逐项询问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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