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某公司职工张伟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造成多处骨折,却没有被相关单位认定为工伤。近日,张伟不服诉至法院,但被驳回。
【保险案例】2013年3月1日20时许,张伟自单位下班后,朝住处的相反方向接妻子李霞下班,后又来到新吴街农业银行取钱,然后再往住处方向行驶。然而,没过多久,张伟夫妇便在长江南路吴家堰桥桥面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张伟的受伤为“左额硬膜外血肿,右额颞硬膜外、下血肿,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腔积气,左尺桡骨骨折”。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伟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4月23日,张伟所在公司向昆山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张伟系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属于工伤。随后,昆山市人社局认为张伟下班回家的路线已远超过合理范围,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张伟所受伤害不属工伤。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原告张伟及其妻子李霞笔录中的陈述,其下班的路线上存在两个目的地。并且原告张伟下班后的第一目的地与交通事故发生地并不位于其公司与第一目的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因此昆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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