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吴某的一辆小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支付死者全部损失后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第三者商业险。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吴某损失403180元。近日,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被二审驳回。
原告吴某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期限内,但未年检。今年1月,吴某在交警部门补检合格。吴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支付事故各项损失560508.7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吴某12万元,却认为吴某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没有年检,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签订后,协议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吴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格式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本案当事人不产生效力;且保险合同约定的该免责条款属原因免责条款,吴某的车辆在未经修理的情形下经检验合格,说明吴某的车辆未年检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提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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