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死者家属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赔偿款。后死者家属又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对原告余勇斌诉被告孙仕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余勇斌的诉讼请求。
【保险案例】2012年11月18日,被告孙仕良无证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余江县往鹰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刘家站垦殖场路段时,撞到同方向由余志锋骑行的自行车,造成余志锋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余志锋与被告孙仕良负该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孙仕良与原告余勇斌(死者余志锋的法定继承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孙仕良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32600元,且被告孙仕良已经实际履行。2013年8月7日,原告余勇斌向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仕良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该案被告孙仕良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的规定,该案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垫付被害人的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该案中被告孙仕良与原告余勇斌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原告的全部损失,故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无需先垫付再追偿,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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