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某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教练深夜开车撞人致死,法院认为教练系培训学校的雇员,教练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培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在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培训学校自愿一次性赔偿对方经济损失86000元。
2013年3月3日晚上9点,湘潭市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冯辉煌驾驶一辆学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湘潭县梅林桥镇某公司门口地段时,与同向前方行人胡达相撞,造成胡达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冯辉煌驾驶机动车夜间行车时,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胡达在道路上行走时没有靠边行走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两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胡达的母亲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达之母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冯辉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冯辉煌系培训学校的雇员,冯辉煌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培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培训学校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责险,除去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外,培训学校与胡达之母达成赔偿协议,由培训学校一次性赔偿胡达之母86000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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