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因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昆山法院判决由该科技公司赔偿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4284.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50元。
李某于2012年7月10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处工作,7月24日李某在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已构成了九级伤残,但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保。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某科技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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