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倾翻,乘客为求生跳车后被该车轧死,死者家属就赔偿应当适用“事故责任险”还是适用“车上人员险”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近日,江西省婺源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财产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230000余元。
2013年12月,两原告直系亲属詹兆发乘坐第一被告查水生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并坐在副驾驶位置。该车由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驶往浙源乡,行至段浙线一下坡弯道处,车辆突然失控发生倾翻,詹兆发为求生,从副驾驶座窗户跳车被事故车轧死,尸体随后按法定程序火化。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查水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詹兆发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第一被告查水生的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死者死后,原告共花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总计人民币230000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詹兆发事发时跳车身亡是适用“事故责任险”还是适用“车上人员险”?适用“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将远远小于包括交强险和三者险在内的“事故责任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詹兆发乘坐事故车辆副驾驶位置,原为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跳车,被事故车辆轧死,已转化为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精神,该案应当适用事故责任险。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未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两原告合理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查水生赔偿,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两原告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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