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强险过期后,车主忘了续保,结果10分钟后将人撞死。因为未续保,保险公司不用赔偿,只能车主自掏腰包赔偿死者家属36万元。
2013年7月12日00时10分,谢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城阳路284号灯杆处,与顺行的何某骑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何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7月17日,交警莒县大队认定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亲属将肇事者谢某诉至莒县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万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元。
庭审中,谢某表示自己投保的交强险于2013年7月12日零时到期,但因为自己一时疏忽,未及时续保,没想到却在这时发生了事故。而事故发生时,其交强险仅仅过期十分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36万元只能由谢某自己承担。
对此,谢某对自己未及时续保表示十分后悔,虽然经过多方筹借将赔偿款付清,但巨额的赔偿款也让谢某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法官善意提醒,交强险一年一投保,要及时查看投保期限,到期后及时续保。如果交强险过期,建议不要开车上路,尽快找保险公司续保。但交强险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发生重大事故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也是有限,死亡或伤残后的最高赔偿额122000元,且死亡赔偿金项下和残疾赔偿金项下限额仅为110000元,与现在致人死亡后动辄五六十万的巨额赔偿相去甚远,肇事者也常常无力赔偿。因此,车主也应尽量多购买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能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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