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对于有车一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购买了车险,万一发生了事故,可以挽回部分经济损失,然而不久前,莱芜中院在审理的一起汽车保险合同的纠纷中,却遇到了一起怪事,当事人明明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两车相撞 一方赔偿14510元修理费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法院在线》报道,2012年11月25日,司机王振良开着一辆豪泺牌大卡车行驶到311国道东平县路段时,不慎与一辆车牌为鲁J66526的中型客车迎头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客车司机岳峰受轻微伤,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卡车司机王振良表示,当时自己并没有喝酒,只是有点犯困,由于车速太快,根本来不及打方向。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振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付对方车辆修理费14510元,由于王振良是贺延柱雇来的卡车司机,最后是由车主贺延柱支付了这笔赔偿款。
已买车险 保险公司为何拒绝赔偿?
按理说事情到这里也就结束了,交通事故认领完毕,老贺也赔偿了修理费,客车司机也同意这样的解决方案,并没有提出别的要求,那怎么来的官司呢?
贺延柱在处理完事故后,赶紧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
原来,贺延柱的这辆大货车使用的是套牌,而且没有行驶证,多年没有进行年审。
贺延柱向莱芜市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4510元并承担诉讼费。2013年12月,莱芜市某基层法院受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定,因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未在车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贺延柱思前想后,决定继续上诉,2014年3月10日,他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法庭现场,双方当庭虽然同意调解,当上诉方、被上诉方均各执己见,谁也不作出让步。
最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贺延柱人民币14510元,此案这才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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