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洪师傅应聘到我市某大型企业工作,每月两千多元的工资,虽然干的是力气活却也让洪师傅很是满足,但不料在2013年6月的一天,洪师傅骑电瓶车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受伤较重,进了医院,一住就是四个多月。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负事故全责,洪师傅家人就与企业联系想申请认定工伤,结果,这一联系才知道,洪师傅不是该单位的正式员工,而是劳务派遣工,是与杭州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洪师傅因为没什么文化当时签劳动合同时就没多注意。
好在经相关部门帮助沟通联系,2013年10月,洪师傅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2月,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9级。4月,社保部门支付洪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3万余元。但是,应当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却没了着落,两家单位都不愿意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派遣公司认为自己每个月只收点微薄的管理费用,无力承担,只愿意支付1000元,用工单位则认为自己与洪师傅不存在劳动关系,相关赔偿要与派遣公司协商解决,双方僵持,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洪师傅向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家单位共同支付上述费用。
近日,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当事三方都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经仲裁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最后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全额支付洪师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洪师傅拿到裁决书,心里的一块石头落地,终于明确这个工伤赔偿该找谁了。
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范院长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工工伤事故,有两个典型表现:一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因而认定工伤;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未约定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偿办法,因此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范院长提醒道:“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2号)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约定明确的工伤赔偿办法,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避免对劳动者的二次伤害,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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