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侄儿在南京一家超市上班,下班后骑车过马路时被车撞伤,但此时我们主张工伤赔偿时仲裁机构却要求我先去起诉交通事故肇事方,取得判决书后再申请工伤赔偿。后来我们起诉了肇事方,但由于肇事车辆没有保险,欠款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工伤保险现在也没能赔偿,请问这样的处理流程正确吗?
律师:
由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同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两个法律关系,两个赔偿之间有部分赔偿项目是重叠的,比如说休养期间的工资,而法律规定的两者之间是一种补差的关系,也就是说重叠赔偿项目中在道赔案件中未能得到赔偿的部分由工伤赔偿来进行补差,这就是为什么劳动部门要求你出具处理交通事故判决书的原因。
不过,这也造成了一些弊端,有些案件法律虽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判决了一定的金额,但由于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受害者实际上未能将该损失弥补,而劳动部门却因此不再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最终导致受害者在两处均得不到赔偿的现状。就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不得以交通事故未处理为由,拒绝工伤案件的受理。(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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